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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比特币交易平台箭在弦上 已沦为非法支付工具ICO被叫停后,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向何处去?接近监管人士8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比特币交易平台已沦为非法经济活动洗钱和庄家操纵价格洗劫散户的通道,应尽快予以取缔。 比特币已成为非法经济支付工具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属性,使其极易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一些违法者利用比特币的部分匿名、跨国界全网络流通和支付便利等特点,购买违禁品,从事犯罪活动,勒索病毒即是其中一例。 5月12日始,一款名为“想哭”(WannaCry)的勒索软件在世界各地迅速传播,有逾百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万台电脑遭到攻击。黑客将电脑中的资料文档上锁,并要求支付300美元等价的比特币才能解锁文件。 一名比特币玩家称:“从某种意义上看,此次全球勒索更像是比特币的一种‘应用场景’。” 事实上,早在此次勒索病毒暴发之前,比特币已成为非法经济的主要支付手段,其中最知名的是网上黑市“丝绸之路”:该网站供人们兜售购买各种违禁品,例如毒品、假证、黑客软件等,通用的支付工具则是比特币。在2014年,该网站被取缔。但警方表示,“丝绸之路”只是比特币支付非法交易的冰山一角。 此外,比特币领域其他风险也频频发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近年,比特币领域主要风险有:一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受各国政策与投机客炒作影响,币值波动风险很大;二是由于监管缺位,一些比特币交易机构高管借机卷走客户资金;三是交易机构自身网络安全防范不到位,网络受到安全攻击,致使交易机构存储的数字资产被盗,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四是一些违法者利用比特币的部分匿名、跨国界全网络流通和支付便利等特点,购买违禁品,从事犯罪活动,勒索病毒即是其中一例;五是近年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数字货币”名义,行传销、诈骗之实。 “除了非法经济和勒索,目前基本没看到比特币的实际应用。”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比特币洗钱受监管关注 在利用比特币进行的各项非法活动中,比特币洗钱尤为受到监管层关注。 “对监管层而言,比特币最大的问题是,它有可能被利用来洗钱或者从事不正当交易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 “用比特币洗钱可以绕过管制将资金转移,尤其是在中国目前还存在资本管制的情况下,针对这种行为应尽快出台监管措施。”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今年初,人民银行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北京的部分平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融资业务、未充分履行反洗钱义务。 目前,已有若干起比特币洗钱犯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判决。一个例子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犯罪分子曾将电信诈骗获得的200万元充值到在OKCoin交易平台币行注册的账号,分批多次购买共计553个比特币,同时进行提币操作,将比特币转到比特币钱包,最后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完成洗钱活动。 判决书指出,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存在异常(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并提取比特币)的情况下,平台没有及时尽到审查、监管义务,放任犯罪嫌疑人在短短一个多小时内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比特币,并同时将比特币提出交易平台。 “由于乐酷达公司(OKCoin币行平台方)的不作为行为,被犯罪嫌疑人利用,顺利完成洗钱犯罪,客观上造成受害人巨额财产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无法追回的后果,乐酷达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书认为。 交易平台是监管合适“抓手” 对于去中心化的比特币,监管者正寻求合适“抓手”。 目前,比特币围绕生成、存储、交易和应用形成了完整生态链。其中,交易环节的社会影响最广泛。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2017年6月初的统计,国内三大交易平台交易量占全国交易量的80%以上。其他小型交易平台大约有数十家。保守估计,交易者数量超过一千万人。 专家表示,在交易环节,比特币有典型的涉众性。围绕平台机构产生的风险当前最为集中,这包括洗钱、价格巨幅波动、市场操纵、信息泄露、交易平台跑路和黑客攻击等。因此,在这条产业链中,交易平台是监管的最佳“抓手”。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认为,二级市场交易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必然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与欺诈,从而掠夺无辜百姓的财产。比特币交易没有涨跌停、没有交易时间限制,虚拟货币价格在短时间内容易出现剧烈波动。 有比特币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在比特币的交流群里发现,每隔一段时间,其所在平台官方客服就会在群中发布相关广告——推广做空或者做多。这无疑会加剧比特币的暴涨暴跌,也更容易受庄家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取缔比特币交易平台,并非是取缔比特币。取缔平台是取消比特币与法币大量兑换的通道。”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规定了比特币的性质,并明确不得使用比特币为服务定价等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同时,各支付机构请注意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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